南京大学授予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南字发[2004]22号

第一条 总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条件

  1. 遵纪守法,德、智、体全面发展;
  2. 符合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并参加由教育部组织的公共基础课程的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经学校审核具有毕业资格;
  3. 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4.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职业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其学士学位:


  1. 学习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 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3. 毕业设计(论文)未能一次通过或成绩未达到良好者;
  4. 考试作弊受到学校处分者;
  5. 获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以内(含一年)未申请学位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形式为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网络教育”字样。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毕业生根据本实施细则提出学士学位申请,上报所在学习中心(站点);
  2.学习中心(站点)对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及其毕业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推荐名单,上报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3.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组织学科专家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情况进行审查后,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
  4.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批,通过者授予其南京大学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