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字发[2004]23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二、入学、注册
第二条 通过入学测试或符合免试入学条件,被正式录取的新生,需持南京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或所在学习中心(站点)办理缴费手续(新生第一次需缴纳第一学年全部费用)。新生只有完成网上注册,并经学校确认后,方可取得学籍。
第三条 南京大学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报名者提供的报名资料进行核查、备案。学生在入学过程中如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在入学时提供假证件、假证明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学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提供者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四条 学生每学年开学两周内按规定缴纳学费,凭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各学习中心(站点)注册、盖章,以确认自己的学籍。逾期不缴费、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制、学分
第五条 学制采用学年学分制。大专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进度提前或推迟毕业,但学习期限不得少于2年,总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专升本学习的总学分为80-90学分。
四、课程设置、选课、免修
第六条 课程设置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三类。其中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为必修课。
1.公共基础课是根据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共同要求开设,是培养人才全面发展,贯彻素质教育的必修课程;
2.专业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规格的要求而设置的课程,它包括学习和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专业基础课,以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核心课;
3.选修课是保证学生获得多方面知识和能力培养的自主选择性课程。它包括:
(1) 公共选修课:指以贯彻素质教育为主旨,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选修的课程;
(2) 专业选修课:指该专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从若干门专业前沿课中选修的课程。
第七条 选课
1. 学生选课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2. 选课时间以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公告为准;
3. 学生每学期必须依照教学计划至少选修8学分的课程,最多选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22学分,不包括重修课程;
4. 学生因故不能选课,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习中心(站点)说明原因,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缓修课程。
第八条 免修
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免修:
(1)普通高等教育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层次毕业生,就读非英语专业时,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2)非英语专业学生获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含四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限5年),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3)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修读第二专业时,原来已学过、成绩达80分(含80分)以上、并高于或等于现在所要求课程学分的课程,凭原毕业学校学业成绩单(学校盖章),可以申请免修。
2. 免修课程的学分计算
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所修专业总学分的25%,申请免修课程学分一律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
3. 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
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
4.免修申请程序
(1)凡申请课程免修者,须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2) 申请程序:学生填写《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提供详实
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习中心(站点)汇总,由学校审批。
5. 免修课程的学费为该课程学费的20%。
五、课程考核、成绩评定
第九条 课程考核
学生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重考
1.必修课考试不合格者,须重考;
2.选修课考试不合格者可以选择重考,也可按教学计划改选其他课程;
3.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学生自己认为成绩不理想者,可以申请重考,重考课程的成绩记载为该课程的最高成绩;
4.每门课程可重考两次,重考随该门课程的下一次考试进行,重考成绩的记载与正式考试相同,不注明“重考”字样;
5.第二次重考者须交纳重考费。
第十一条 重修
1.重考两次不合格必须重修;
2.重修课程安排在下一次该课程开课时进行选课,重修成绩的记载与正式考试相同,不注明“重修”字样;
3.重修需交纳重修费。
第十二条 缓考
1. 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缓考者需个人申请、经所在学习中心(站点)批准后,报学校备案;
2. 缓考学生的考试安排在下一次该课程考试时进行;
3. 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只能进行一次重考,重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旷考
1.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2. 学生虽参加考试,但未在试卷上写明学号和姓名者,以旷考论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3. 旷考课程只能参加一次重考,重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
1. 理论课程考核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均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指课程考试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平时测试、网上参与。考核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2. 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采用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五个等级;
3. 学业成绩表的课程成绩只记载该课程的最高成绩。重考和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可取代该课程原考核成绩;免修的课程,成绩记录为申请免修课程的实际成绩。
第十五条 成绩查询
1.在每次考试结束一个月后,由学校公布考试成绩,学生可以在网上查询;
2.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者,遵照有关程序,可在成绩公布后15日内进行查询。
六、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转学习中心
第十六条 休学
1. 学生因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经医院诊断证明,确系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调动,所在地区无法参加正常学习和考试者;
(3)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办理休学的程序:学生向所在学习中心(站点)提出休学申请,填写《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休学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后备案;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需延长者,经学校批准,方可延续至两年。
第十七条 复学
1.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正常开学时间到所在学习中心(站点)办理缴费、注册、选课手续,方可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2. 办理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因南京大学与其所在学习中心(站点)的合作期满或发生变更等原因不能在原学习中心(站点)就读时,可就近转入我校其他学习中心(站点)进行学习;
3.对于休学期满而未能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将取消该学生的学籍;
4.复学学生的学费标准按复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退学
1. 学生因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不按时交纳学习费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2)连续多次考试不合格,确感学习困难者;
(3)由于其它原因,确实在学习期限内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4)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五年者。
2. 申请退学的程序:学生向所在学习中心(站点)提出退学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3. 学生在课程开课后,因故退学者,本学期所选修学分费用不予退还;
4. 学生退学的遗留问题,根据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办法办理相关手续。退学学生退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由南京大学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退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转学
1.现代远程教育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转学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校接受同等、同类学校学生的转入申请;
3.转入学生只能转入我校同等层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4.转入的学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学校批准后入学;
5.转入学生的已修课程的学分符合我校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校给予承认。
第二十条 转专业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1) 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学习中心(站点)推荐,经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入学后发现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 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者。
2.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程序及规定:
(1)学生向所在学习中心(站点)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习中心(站点)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批备案;
(2)转专业须在第一学年期末考试前提交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从第二学年开始转入新专业就读;
(3)原专业已选修课程,其成绩和学分符合所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予以承认;
(4)原专业已选修课程,其成绩和学分不符合所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不予承认,已取得成绩的课程可申请办理单科成绩合格证;
(5)办理转专业后,教学计划及学费交纳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6)在读期间,只允许办理转专业一次;
(7)转专业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二十一条 转学习中心
1. 学生由于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不能继续在原学习中心(站点)学习者,准许转入南京大学其它学习中心(站点);
2. 学生转学习中心(站点)程序:学生向所在学习中心(站点)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转学习中心(站点)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的学习中心(站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转出学习中心(站点)要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转入学习中心(站点),并报南京大学备案;
3.转学习中心(站点)后已修完学分学费不变,未修学分的学费标准按照转入学习中心(站点)的标准计算;
4.转学习中心(站点)后学生学号不变。
七、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经所在学习中心(站点)推荐,报学校全面考核,思想品质好,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的学生,可由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取消本次考试成绩,予以警告以上处分,并在网上通报批评,本门课程必须重修,再犯者勒令退学;
2. 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开除被替考者的学籍,替考者如是南京大学学生,一并开除学籍,如是其他单位者,通知其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3. 在考试过程中,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态度恶劣,对监考、巡考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者,监考人员可当场终止其考试,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恶劣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 学生在南京大学远程教育网站的论坛或者留言簿上发表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淫秽等言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 学生擅自在南京大学远程教育网站上索要或公开作业题、习题及试题答案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6. 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7.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再次报读南京大学;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八、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限内按教学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公共基础课程的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经南京大学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限结束时,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至第五年结束时仍未完成规定学分,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所欠学分在16(含16)学分以内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2.修读课程获得30(含30)学分以上者,作肄业处理,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3.读课程获得29(含29)学分以下者,学校可以发给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习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本科毕业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南京大学授予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书及学位证书,其证书上注明“网络教育”字样。
九、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和审批,各地学习中心(站点)负责实施。由于办学条件的不同,为保证基本的教学秩序,各学习中心(站点)可视办学规模等情况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南京大学批准后,可作为本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学习中心(站点)发生变更,若在学习期间内仍有学生未完成学业,这部分学生的学籍将由南京大学安排到指定的学习中心(站点)代管直至毕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教育部颁发新的相关文件则以教育部文件精神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七日
|